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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事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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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事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人事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门。上海市嘉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上海市嘉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机构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既是区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区政府的工作机构。上海市嘉定区人事局与上海市嘉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合署办公。
   
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地方性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政策。
2、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研究拟定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本区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3、综合管理推行国家公务员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各部门及各镇、街道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综合管理本区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4、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依法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本区专家和在嘉的来华(回国)专家工作及博士后站。
5、综合管理人才资源和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开展人才资源的预测、分析、统计工作;制定人才培养、开发规划,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并组织指导实施;综合管理人事系统的科研工作和信息工作。
6、拟定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指导、促进人才市场的发展,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争议处理;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承办国家和本区人才引进等工作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7、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制定实施本区事业单位优秀高层人才工资分配政策;完善和规范区级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奖发放。
8、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并负责指导和协调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9、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奖惩政策;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及人员;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的人员任免手续;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工作。
10、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定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1、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街道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引进国外专家的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出国培训团组的审核和管理。
12、负责回国留学人员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
13、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研究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管理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14、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管理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工作。
15、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人事人才、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适用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信访条例》;
《档案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1994]15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91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 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4]4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6]98号);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2]3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7]43号);
《会议纪要》(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区人事局制订);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沪人[1988]1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的通知(沪府文[1991]40号);
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自费生招生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职字[ 93]第25号);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沪人[1997]42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听证办法》的通知(沪人[1997]43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沪人[1997]53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25号令);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
《上海市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试行办法》(沪人[1999] 86号);
《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沪人[1998]80号);
《关于本市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沪人[1995]76号);
《嘉定区人事系统"三五"期间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嘉人[1998]7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上海市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沪人[1995]86号);
《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沪人[1996]56号);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后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1999]75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评聘分离分级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职改办[1999]11号);
《嘉定区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嘉府[1999]131号);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沪府发(1993)8号);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嘉人[1994]31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沪人[1997]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1994]2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4]2号);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解释口径之一至四;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6]4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1997]17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7]173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7]212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沪人[1998] 1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
《关于1999年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及伤残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沪人[1993] 137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1994]28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8]20号);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组织部、上海市嘉定区人事局关于嘉定区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意见》(嘉人[1997]第95号);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和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86]93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沪社保业二发[1994]21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具体的意见>》(沪社保二发[1994]22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151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8]56号);
 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干部家属"农转非"的规定》;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处级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复函》(沪委办发[1988]155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沪人[1995]33号);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农转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沪农委[95]第95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人[1996]203号);
《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奖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人[1999] 131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沪人[1998]69号);
《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79] 62号);
《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奖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沪编[1996]381号);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社会招用)工人编制人员管理的意见》(嘉人[1998]第29号);
《关于加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用工管理的意见》(嘉人[1997]第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沪人[1992] 1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6]82号);
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本市党群等系统机构编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委办[1986]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2]3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8]6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人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人[1996]23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开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1990]154号);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刊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启事(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1994]84号);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下放签收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政审批件权限的通知(沪委组[88]字第26号);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因私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委组[90] 3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上海市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1999]5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5]165号);
上海市公安局、人事局、教委关于引进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李岚清同志批示杜绝人才中假文凭现象的通知》(人办发[1999] 1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6]5号);
《关于调整一九九六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沪人[1996]116号)。



办事程序:总受理(咨询)台--有关服务窗口(科室)--提交材料(申报、政策咨询)--受理申报(解释政策)--审核--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审批反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一般工资审批)至30个工作日(申诉控告等),个别项目不超过90个工作日(农转非)。
办事纪律: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秉公尽职、建功立业。
2. 不准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在公务中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4. 不准以权谋取私利。
监督投诉渠道:
1.上级监督部门:
  (1)上海市人事局            投诉电话64045568转监察部门
  (2)嘉定区监委                 投诉电话59529100
2.本单位监督部门: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59528307
3.群众监督渠道:聘请嘉定区人事局政务公开社会监督员。
办公地址:嘉定区东大街388号
邮    编:201800
联系电话:59913366
传    真:5952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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